❶ 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科班和普通录取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六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负责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确认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学校;编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和有关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落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的考评等。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民族预科教育的学校应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实施预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教育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和学校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办法,实施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预科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定的办学规模,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接受预科毕业生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与承担培养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做好预科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民族班学生应当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民族预科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专科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民族预科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民族预科班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适当放宽。
第八章 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预科班的办学经费,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的规定,按本、专科生的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民族预科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良好的预科教育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清真餐饮。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预科生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预科办学支出。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捐资助学。
第九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族预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工作定期举行。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高等学校,终止其举办民族预科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❷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0年幼儿园怎么招生
今年因为疫情的原因,所以对哈尔滨工程大学幼儿园的招生一般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也可以直接去幼儿园咨询。
❸ 哈尔滨工程大学考研招收跨专业考生吗
那个学校都收啊,只要你能考上,不过,有些导师不喜欢跨专业的考生哈,自己把握、
❹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专业
高校专项计划,是国家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的农村学生上大学而出台的一项优惠政策,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
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中央部门高校要将调减的特殊类型招生名额优先安排高校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确定。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农村,考生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及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❺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为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包含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四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均在本校就读)。
第六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还将获得南安普顿大学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吸纳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调档比例事宜。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调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不加试口语。
第十七条 学校土木工程(中外联合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联合办学)、材料物理(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江苏考生不低于84分)。以上专业主要以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报。以上专业只招收有志愿考生。以上专业均不加试口语。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对江苏省本科一批次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和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选测科目等级再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分配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hrbeu.e.cn,咨询电话:0451-8251974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❻ 哈尔滨工程大学属于文科类大学还是理科类大学属于几本最低录取多少
是理工类大学,属于国家重点大学,一批,辽宁地区的招生分数在580分左右
❼ 哈尔滨工程大学美术生录取标准是什么啊
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业设计”专业不单独组织术科考试,均采用招生省份术科统考成绩,只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学校在术科统考成绩、文化课统考成绩均达到该省艺术类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报考我校的考生中,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要求外语成绩70分以上。
❽ 哈尔滨工程大学招收微电子专业硕士吗想考研 大家帮忙啊 谢谢啦
没有。
哈工程信通学院设有5个工学硕士授权点: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光学工程、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和电路与系统。3个工程硕士授权点:电子与通信工程、仪器仪表工程和光学工程。
而微电子只是学院的的一个本科专业。
建议lz去别校询问一下,也可以报考信通学院其他硕士专业,通信之类的,不错的。。